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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增加 延长至158天
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11-30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83         返回列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分享到:

(记者史传芝)自治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产后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天数延长至158天,与过去相比,最多增加了60天。

  26日,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,这个调整,是为贯彻实施今年7月新修改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。

  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今年7月28日起,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,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,增加产假60天,即158天。对于晚育女职工来说,相较以前产假128天,也增加了30天。男性参保职工护理假仍为15天。

  为此,日前自治区人社厅、财政厅联合下发《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》,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。调整时间追溯至今年7月28日起执行。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,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。其中难产的,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。

  在今年7月28日之前休产假,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,按158天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;已休满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。

  同时,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,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。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。

  目前,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,基数再乘以产假天数就计算出了生育津贴金额。若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,参保男职工配偶不发放生育津贴。以乌市参保职工王女士为例,王女士今年30岁,属晚育年龄,若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,那她现在能领到15800元的生育津贴,比过去多拿3000元。

  截至目前,自治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51.85万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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